社區矯正工作平臺和大家分享一些注意事項
雖然現在講究人人平等,但是對于一些特別情況的人,還是需要多加關注的,但是我們不能用異樣的眼神去看他們。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服刑改造的時候,雖然不會被過多的關注,但是一些監管措施還是要做到位的。相配套的社區矯正工作系統的應用,電子手銬的佩戴都是很方便的。很多人會好奇,社區服刑人員能不能出境,明確告訴大家,不能出境,為什么呢?很多人為此不平。現在就和大家分享下相關信息。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根據該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所以,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服刑期間即不能辦理護照,更不能出境。為防止社區服刑人員出境,多地也采取了相應管理措施,即定期向同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報新增加的社區服刑人員有關信息,由公安部門辦理不準出境人員報備手續,以防止非法出境。
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認識到了社區服刑人員不能出境的原因,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并不是法規不近人情,也是考慮到相關實際情況的。所以,為了讓我們社區矯正工作平臺工作的順利展開,相關情況都要了解清楚,如果大家有疑問,也可以來咨詢我們,會為大家解答的。